贺州市民间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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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这一司法保障对在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无疑是雪中送炭,而救助过程中避免“再次伤害”和第三方代管救助金以确保善款善用等细则,再一次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温情。
目前,我国约有4亿未成年人,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富强和民族的未来复兴,《意见》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全面履行办案机关司法责任。
避免“二次伤害”体现关怀
“特殊保护、及时救助”是此次文件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的理念。《意见》强调,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还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明确,对八类未成年人,按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八类分别是: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确保专款专用彰显温情
在救助金标准方面,文件清晰划出底线的同时,明确特殊情况的破格处理。据了解,《意见》保持了《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文件明确规定:决定支付救助金的,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同时强调,如果未成年人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者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为避免出现救助金发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滥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责任,将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内被消费殆尽的情况,《意见》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