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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出台 高级社工师将采用考评结合的办法产生

发布时间:2024/11/5 作者:贺州民间慈善协会

 3月21日,民政部网站正式对外公布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办法明确,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办法还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从初级、中级到高级

    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考虑到高层次人才培养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2008年先开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模式,为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国有32.6万余人取得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他们在直接服务群众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得到历练,其中一些人具备了高级社会工作师所需的能力素质。鉴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条件已经成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适时出台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利于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快培养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与职级体系,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晋升空间;有利于引导社会增强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认同,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扩大社会工作的职业影响。”

    采取考评结合评价方式

    据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主要有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定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二是采取考评结合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评价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对社会工作理论理解的深度广度,以及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评审评价申请人的实务经验、工作成绩、行业贡献等,确保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科学、公正、客观。

    三是实行全国统一发证制度。延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做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是明确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基层群众、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为本是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遵循。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重点强调参评人员的直接服务经历和服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

    中级之后满5年才可报考

    想要成为高级社会工作师首先要参加考试。那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是如何进行的呢?报考人员需满足三项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合格后申请评审

    需满足多项条件

    办法规定,考试合格后,还需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才能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

    申请评审需符合四项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人员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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